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实施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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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执行责任: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决定书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查封、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3.决定责任:查封、扣押期限后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告知当事人延长理由)。对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予以没收、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具体请参照之前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工作依法确定)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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