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执行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扣留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留措施的;

3.损毁、遗失被扣留的营业执照的;

4.扣留期限超过10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未解除扣留措施的;

5.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