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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调查)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2.审批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负责人审批。

3.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决定阶段: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置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6.事后监管阶段:定期监督检查。做好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等。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证据表明企业有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而对饲料原料、生产工具采取扣押措施的;

2.有证据表明企业有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而未对饲料原料、生产工具采取扣押措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强制措施的;

4.未告知生产企业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不采纳合理意见而损害企业利益的;

5.因渎职、失职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