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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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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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