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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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居民身份证核发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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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 8号)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事前责任: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2、受理责任:公安派出所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核验申请人的户籍资料,确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核验申请人像信息并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 3、核查上报责任:市局户政部门负责对上传制证信息的核查上报。 4、确认责任:公安派出所受理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