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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管理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临时身份证管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事前责任: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2、受理责任:公安派出所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核验申请人的户籍资料,确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3、核查上报责任:市局户政部门负责制证。

4、确认责任:公安派出所受理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市级户政部门核查上报3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