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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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交通事故中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认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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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搜救、事故核实。 2.调查阶段责任:勘查事故现场,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3.认定阶段责任: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形成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并送达当事各方。 4.事后监管责任: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后评估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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