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师医保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师医保局对团(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符合救助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返回团(镇)并退还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监管责任: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确认而未进行确认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确认的; 3.检查确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确认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确认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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