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照,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在审查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

4、在审查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谋取他其他权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