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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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益林区划界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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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资发〔2017〕34号,公布日期2017.04.28 施行日期2017.04.28)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
实施对象 |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认定: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进行确认; 2.督促整改:针对确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确认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4.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确认而未进行确认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确认的; 3.检查确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确认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确认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