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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现行有效)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实施对象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群众。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侨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归侨侨眷身份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