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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7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2日,生效日期2018年05月01日)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往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收集证据。

2.审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送达、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时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即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报告鉴定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一次为限。

4.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调解环节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毁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不予认定的;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3.擅自变更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