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2.组织推荐阶段:无此阶段; 3.审核公示阶段: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记。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处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