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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条例条例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委党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州政府名义表彰;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造的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