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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条例条例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委党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州政府名义表彰;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造的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