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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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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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综合统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