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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综合统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