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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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公务员奖励审核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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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 (中组发〔2008〕2号 发文日期:2008年01月04日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4日)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
实施对象 |
公务员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部务会对初审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书面回复申报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应予撤销奖励情形的,给予撤销奖励的决定。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