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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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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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全文)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按要求发放特困供养金,做好登记、归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