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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金发放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金发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全文)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