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42号)(全文)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入户调查、信息核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审查材料(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花名册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留存低保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