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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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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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 2.审核责任: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予给付决定。 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