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实施对象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