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