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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确定出生日期。

2.待遇核算责任:依据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审批的退休执行时间,缴费基数核对无误后核算退休人员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