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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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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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确定出生日期。 2.待遇核算责任:依据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审批的退休执行时间,缴费基数核对无误后核算退休人员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