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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和其他单位实施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指导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单位实施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指导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校和其他单位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