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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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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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部门规章】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