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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处置阶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管理阶段: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