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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处置阶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

3.移送阶段: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事后管理阶段: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