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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的监督检査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的监督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检查阶段:对用人单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督促整改阶段:对违法行为给予时间整改,督促其改正;       
3.处置决定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