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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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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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责任: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加强重点场所进行检查。 2、通知:针对怀疑的对象和场所,制定检查流程和取证方案; 3、实施检查: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人执法,对涉嫌物品和人员、场所进行检查; 4、处置责任:作出扣押、查封、传唤嫌疑人的处理措施; 5、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