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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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娱乐场所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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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责任: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加强重点场所进行检查。 2、通知:针对怀疑的对象和场所,制定检查流程和取证方案; 3、实施检查: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人执法,对涉嫌物品和人员、场所进行检查; 4、处置责任:作出扣押、查封、传唤嫌疑人的处理措施; 5、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2.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3.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