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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执法支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实施行业监管,交通局定期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处置责任:对考核单位、人员做表彰、奖励和处罚、处理及通报。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