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查处无照经营的监督检查权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