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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810日国务院443令公布,20173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