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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