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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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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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