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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监督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阶段: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