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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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视检查或者及其他部门转来的违法案件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阶段: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理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证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责令改正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应当处理处罚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限期整改指令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有关规定应开展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 2.超越职权进行行政检查的; 3.检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检查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 6.依据职责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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