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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未委托的行政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72日通过,自201612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财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财政局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