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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20174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自20178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综合统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