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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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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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生效日期:2005年11月01日 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2.检查责任:成立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并提出整改要求。 3.督促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环境监控中心对被检查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4.督查责任: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后督查,确保被检查单位按照督办通知书中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