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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生效日期:20150101日 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减排企业提供的减排台账、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监察监测报告、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赴现场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责令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存超标排污、停运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恶劣构成行政追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涉及构成环境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核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和查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