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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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备案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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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子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要件审查(查看建设单位自验情况):(2)实地审查(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消防、防护设备单位)人防主管部门监督现场综合验收,核查人防工程质量、查测情况:(3)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备案相关事宜。 3.决定责任:对于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发给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工程出具整改意见。 4.送达责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证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建设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现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