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拒不配合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