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权责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立案阶段: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问题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立案阶段: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问题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行政处罚 | 统计行政处罚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立案阶段: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问题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行政检查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检查阶段: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阶段: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阶段: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执行阶段: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备案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行政检查 | 统计检查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检查阶段: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有关事项;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审查阶段:审查提供的材料,核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阶段: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执行阶段: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备案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行政奖励 | 对单位和个人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7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检举、监督的奖励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8 | 行政奖励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9 | 行政奖励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建议责任:
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移送责任:将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对书面处理结果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和备案团场新建或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师部门的统计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 第二师铁门关市统计局 |
1.受理责任: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公布责任: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