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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所有报酬的处罚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所有报酬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立案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所有报酬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下达责令责任:人社部门在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5、告知责任:用人单位在指令书期限内,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
6、决定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