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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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劳动者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组织健康检查、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等义务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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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55号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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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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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