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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在查验场所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的查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查验场所和运营车辆实行联网监控的;

(五)发现违禁物品,未按规定封存、隔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