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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警在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调查责任:交能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条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4.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