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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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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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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驾驶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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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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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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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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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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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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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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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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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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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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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