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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理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理

实施依据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商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年度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企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企业不合格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进行检查。

3.审理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进行年度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