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理 |
|
实施依据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商务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年度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企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企业不合格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进行检查。 3.审理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进行年度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