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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场所、设施、服务,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理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场所、设施、服务,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资金监管,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信息完整安全等方面义务或者违法侵占挪用资金、发布虚假信息、篡改、销毁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的处理

实施依据

【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第3号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商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案件“两议一审”制度(“一般案件”大队、支队两级合议、“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局案审会审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